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72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2-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2年8月17日生效日期1972年8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由四十五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同毛里塔尼亚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偿赠送给毛里塔尼亚政府,这些赠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和使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回国时,将剩余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移交给毛里塔尼亚政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毛里塔尼亚的往返旅费和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的工资、伙食费均由中国政府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交通工具,交通费用,由毛里塔尼亚政府负担。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期间,毛里塔尼亚政府负责保证他们的安全,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七条中国运往毛里塔尼亚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生活用品)到港后,毛里塔尼亚政府免收各种税款和费用,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提供运输方便,但所需运输费用,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担。

第八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

关于轮换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行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七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冯于九阿卜杜拉希·乌尔德·巴赫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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