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06-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毛里塔尼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6月15日生效日期1998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毛方)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七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来毛里塔尼亚工作,其中基法队九人、塞利巴比队七人、卫生中心技术组八人、总队三人(包括一名内科针灸医生)。总队队址设在努瓦克肖特,负责全队的管理工作和对外开展针灸医疗有偿服务。针灸医疗服务所收费用由中方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部分补充本议定书第四条中应由毛方负担的费用。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毛里塔尼亚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与合作,开展医疗和卫生检测工作(不承担法律责任),毛方配备相应的医疗专家和护士,双方通过医疗工作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在毛里塔尼亚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和试剂主要由中方赠送、由中方保管使用。毛方补充供应一定数量的药品和器械,并保证水电供应等开展工作的条件。国家卫生中心用于卫生检测所需的易燃易爆的试剂(危险品),由毛方负责提供。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试剂以及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运至努瓦克肖特港;毛方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运至中国医疗队所在地点,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员往返中国和毛里塔尼亚的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生活费和交通(包括车辆更新、维修、油料)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水电、家具(包括更新和维修)和司机所发生的费用由毛方负担。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办公费、工资和生活费以及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等费用,将由中方以赠款方式支付,在本议定书期满时,由中国驻毛里塔尼亚大使馆和毛里塔尼亚卫生与社会事务部办理换文确认。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毛方规定的假日休息,并一年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时间和地点由中国医疗队安排,毛方提供方便。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在毛工作期间享受免税待遇,毛方为其提供生活和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毛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议定书有效期两年,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至二000年六月卅日止。本议定书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在努瓦克肖特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部长
张俊岐巴迪耶
附件:医疗队人员组成及专业
总队
总队长一名内科针灸医生一名司机一名
卫生中心技术组
病毒检验师一名寄生虫检验师一名细菌检验师一名
流行病检验师一名水质检验师一名食品检验师一名
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基法医疗队
外科医生一名骨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
麻醉师一名儿科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
内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一名
塞利巴比医疗队
外科医生一名眼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一名
麻醉师一名儿科医生一名翻译一名
厨师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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