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医疗队议定书(1998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8-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医疗队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6月19日生效日期1998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医疗队

应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将按附件一派出由16名医生组成的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其中包括13名新派医生和3名已在莫桑比克工作的医生,这3名医生也作为医疗队成员。

为帮助医疗队,将另增派一名翻译和一名厨师。

第二条医生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在其工作所在地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为人民提供专业医疗服务(不包括法医工作)并参与对莫桑比克专业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工作地点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

马普托中心医院十二名医生

马瓦拉内总医院四名医生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莫方责任:

1)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材、药品、医用敷料及化学试剂。

2)负责办理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设备及生活用品的海关手续和提货并支付其费用。

3)支付医生自中国的往返旅费。回国时允许超重行李30公斤。

4)支付翻译和厨师的返回中国旅费及30公斤行李超重费。

5)按月支付中国医疗队医生生活费当地货币800,000梅蒂卡尔和外币300美元。该生活费可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6)免除中国医疗队成员任何税款。

7)提供合适的住房并配有家具、卧具和炊具。免费提供水、电并为他们提供福利和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8)提供驻地至工作地的往返交通。

9)工作22个月后予以60天带生活费休假。支付莫桑比克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休息日生活费。

10)以前个人受聘的胸外科、心血管外科和整形外科三名医生的住房和月工资1,300美元可维持原合同不变。

11)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免费医疗。

二、中方责任

1)支付翻译和厨师赴莫桑比克旅费。

2)支付翻译和厨师的生活费。

第五条支付方式

第四条中第5和第10款规定的由莫方支付的生活费和工资直接汇入中国医疗队两个帐户名下,一个为梅蒂卡尔帐户,另一个为美元帐户。

第六条工作登记表

每名医生应填写工作登记表,该表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其义务是指要尊重莫桑比克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七条异议的解决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协议效力

1)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达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十四个月,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2)如莫方希望中国医疗队继续工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通知中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3)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在马普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邵关福阿布杜尔·诺奥尔马浩梅德

附件一1998年度中国医疗队名单

马普托中心医院(十二人)

骨科医生2名

针灸医生1名

手外科医生1名

普外科医生2名

五官科医生1名

额面外科医生1名

麻醉师兼体外循环灌注师1名

胸外科医生1名

胸外、心血管外科医生1名

整形外科医生1名

马瓦拉内总医院(四人)

普外科医生1名

妇产科医生1名

麻醉医生1名

骨科医生1名

共计(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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