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南也门工作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南也门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9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发展南也门的民族卫生事业,增进南也门人民的健康,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南也门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三十人左右(包括医务人员、译员、司机和炊事员)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赴南也门进行医疗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将以固定和巡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医疗工作。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南也门大使馆同南也门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南也门工作期限定为两年,如需缩短或延长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南也门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和主要医疗器械,由中国负责供应,一般药品和一般医疗器械,由南也门负责提供。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赴南也门的往返旅费和在南也门工作期间的工资均由中国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南也门的住宿、交通工具和交通费用,由南也门政府负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南也门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在南也门工作期间,南也门政府负责保证他们的安全,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执行工作任务的方便条件。

第八条中国运往南也门供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供应医疗队用的其他物品,南也门免收各种税款。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人员在南也门工作期间,应尊重南也门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南也门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四日在亚丁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也门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李强奋穆罕默德·萨里夫·塔贝特

(签字)(签字)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