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5-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9月5日生效日期1975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一支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尼日尔进行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尼方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传授技术。

第三条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

第四条医疗队具体工作地点,由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同尼日尔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五条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尼方供应。如尼方供应某些特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困难时,可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至尼方指定的港口,这些药品和医疗器械,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第六条医疗队赴尼日尔及回国所需的旅费,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伙食费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在尼日尔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家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尼方负担。

第七条中方运往尼方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尼方负担各种税款、并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在尼日尔境内的运输,所需运输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八条医疗队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医疗队应尊重尼日尔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尼日尔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两年。医疗队的轮换由中方自行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五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谢克西蒙凯拉·阿鲁纳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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