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1980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0-07-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10日生效日期1980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尼日尔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以定点医疗为主,在可能情况下,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尼方供应。

第六条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托努港。尼方将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的一切便利。尼方将发给办理生活用品海关免税证明。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尼日尔的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其中百分之五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旅差费由尼方负担。

生活费标准:

队长、副队长、各科主任94,000西非法郎;

主治医生80,000西非法郎;

医生、译员67,000西非法郎;

司机53,000西非法郎;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尼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尼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尼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尼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尼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十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外交和合作部长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传斌达乌达·迪亚洛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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