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6-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2月26日生效日期1986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圣普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圣多美中心医院。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圣普方提供。

第五条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圣多美港。圣普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并支付各类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前往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机票费用,由中方负担;从圣多美和普林西比返回中国的机票费用和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和生活费(医务人员和译员每人每月八千多布拉,厨师六千多布拉,其中百分之三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旅差费由圣普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圣普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圣普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圣普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工作期间,圣普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圣普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圣普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二年,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圣普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在圣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

代表代表

朱义庄伊吉诺·维尔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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