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6-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1996-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0月16日)
根据一九七0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签定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间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苏丹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32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技师)赴苏丹工作,抵达日期由双方商定。具体人数、科别见附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苏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苏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交流学术经验。维修人员只负责医疗器械的维修工作,维修所需零配件及有关费用由苏方承担。
第三条医疗队的具体工作地点在恩图曼友谊医院,经商医疗队队长和中国驻苏丹使馆经商处同意可临时在其它医院进行学术交流和教学指导工作。
第四条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苏方提供。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在本协议期内每年向苏方无偿提供35万元人民币(包括运杂费)的药品、器械,用于恩图曼友谊医院。
第五条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由中方运至苏丹港并负担其费用。苏方应及时负责运抵后的报关、提货手续并支付从苏丹港运至医院队驻地的运输费。
第六条医疗队人员赴苏丹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由苏丹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苏方负担。他们在苏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降温设备、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办公、医疗费和生活费由苏方支付。
医疗队员的生活费定为三级:
一级:队长、主任医生、主治医生
每人每月200美元
二级:医生、翻译
每人每月180美元
三级:其他人员
每人每月160美元
上述费用的50%支付美元,另50%按当日的银行比价折成当地货币支付。
上述费用由苏方按月支付给医疗队,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
上述费用的计算时间为:自医疗队抵达苏丹之日起至离开苏丹之日止。
第七条苏方同意医疗队员在工作之余在国立医疗机构行医,并免除他们应缴纳的各种捐税。部分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八条医疗队员工作期限为两年,工作期间享受中方和苏方规定的假日,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受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如医疗队员工作二十四个月,苏方应支付二十六个月的生活费。
医疗队员如果工作三年,中间回国探亲一次,或家属赴苏探亲,探亲的往返旅费由中方负担,苏方应为医疗队员回国或其家属赴苏探亲提供出入境及居留等便利条件。
第九条医疗队人员应尊重苏丹的法律及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1、议定书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之部分。
2、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自一九九七年医疗队抵达苏丹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苏方要求延长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通知中方,经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方代表苏方代表
曹荣桂贾贝里·阿卜杜拉·拉赫曼
附件:中国医疗队科别人员组成
队长1名
泌尿外科2名(能开展碎石机工作)
胸外科1名
眼科2名(能开展视网膜剥离和
白内障手术)
口腔科1名(能开展颌面整形手术)
麻醉科2名(小儿麻醉一名)
普通外科2名
针灸科2名(一男一女)
心内科1名
小儿外科1名
耳鼻喉科1名
妇产科1名
消化内科1名(能开展胃肠镜检查工作)
脑外科1名
病理科1名
放射科1名
药剂科1名
检验科1名
手术室护士1名
监护室护士1名
骨科2名(其中一名具有显微外
科手术能力)
翻译1名
医疗仪器维修2名(能开展X线及一般医
疗仪器维修工作)
厨师2名
注:1、业务人员要有一定的英语基础,能独立开展工作。
2、中方需向苏方提供医疗队员的如下资料:
A、资历证明;
B、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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