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1980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0-07-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苏丹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10日生效日期1980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苏丹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苏丹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四十五人左右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苏丹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苏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阿布欧舍医院、朱巴地区医院和马拉卡尔医院。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苏丹方供应。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苏丹工作期间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生活费的支付办法,按本议定书“附件”规定办理。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苏丹工作期间,苏丹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苏丹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苏丹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附件”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苏丹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苏丹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十日在喀土穆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苏丹民主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丹民主共和国苏丹民主共和国卫生部

特命全权大使部长

宋寒毅阿巴斯

(签字)(签字)

附件: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苏丹工作

期间生活和工作条件及生活费的支付办法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苏丹的旅费由中方负担,由苏丹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苏丹方负担。他们在苏丹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司机)旅差费和生活费由苏丹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定为三级:

一级:队长、副队长、主任医生,每人每月为210苏丹镑。

二级: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为180苏丹镑。

三级:住院医生、护士长、翻译、厨师、司机,每人每月为150苏丹镑。

上述费用由苏丹方按月拨给中国驻苏丹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其中百分之三十以可兑换货币支付。该生活费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人员抵达苏丹之日起至离开苏丹之日止。如遇苏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苏丹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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