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向桑给巴尔派遣医疗队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和坦桑尼亚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9-0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关于中国向桑给巴尔派遣医疗队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2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桑给巴尔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

卫生部长

马乌利迪·马卡麦·阿布达拉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桑给巴尔革命政府(以下简称“桑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一支由二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来桑给巴尔工作。

二、中国医疗队在指定的两所医院与桑给巴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

三、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限定为两年,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桑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确认。

四、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试剂和器械由桑方负担。为保证医疗队工作顺利进行,中方将无偿提供部分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五、中国医疗队赴桑旅费由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的住房、交通(包括交通工具、油料、维修和司机)、办公费、旅差费、回国旅费和生活费由桑方负责。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根据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八八年五月二日和六日的换文规定,每人每月为相当于一百六十美元的坦桑先令。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桑方按月拨付中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馆。

六、中国医疗队在桑给巴尔工作期间享有中、桑双方规定的节、假日,尊重桑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按本换文第五条规定办理。

桑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上述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你的复函即成为中、桑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领事

陈伴年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八日于桑给巴尔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桑给巴尔领事阁下:

我代表桑给巴尔革命政府荣幸地通知您,我收到一九八九年二月十八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遣医疗队的六项建议的来函如下。(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愿借此机会代表桑给巴尔革命政府正式确认上述各点,因此本复函及您的来函即成为桑给巴尔革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卫生医疗部部长

马乌利迪·马卡麦·阿布达拉

(签字)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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