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95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5-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20日生效日期1995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医疗合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这种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53人组成的四支医疗队赴突尼斯的让都巴省、西迪、布基德省、克比里省和突尼斯省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在突尼斯省工作的针灸组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学院合作,开展针灸理论和实践教学并培训突尼斯专科医师。这一小组将与突尼斯医生一起工作。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为让都巴省医院,西迪.布基德省医院,克比里省医院和突尼斯省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培训治疗中心。中国医疗队总部设在该中心内。

中国医疗队成员分成下列等级:

一级:担任教学和治疗的教授

二级:总队长、队长(兼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讲师

三级:医师、医务技术人员、翻译

四级:厨师、司机

其人员组成见附件一。

中方将按规定日期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将于一九九六年七月抵突。

第五条突方向中国医疗队提供他们在突尼斯工作所需的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中国医疗队因完成教学治疗任务所需的针灸器械和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六条突方同意:

1、根据突尼斯现行规定向中国医疗队成员提供交通便利,并负担他们在突国内出差费用。

2、在公共医院的医疗费用。

3、带家具的住房,包括卧具和家用电器,见附件二。

第七条突方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提供如下生活费用:

一级:475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375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315突尼斯第纳尔

四级:180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节、假日、夜间值班可领取与突尼斯医生同样标准的值班补贴。中国医疗队放射科医生每人每月可领取十七个第纳尔的补贴。中方可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和执行一年后要求调整生活费用。

上述生活费和补贴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自由外汇部分突方每月按突尼斯中央银行正式兑换率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自由外汇帐户。突尼斯第纳尔部分突方每月汇至中国医疗队总部为此开立的第纳尔帐户。突方将根据现行规定为中方开立帐户提供一切方便。

第八条突方同意,每24个月(双方另有协议时除外)向每位中国医疗队员提供3000第纳尔,用于支付中突之间往返机票和超重行李包干费。

该笔款项按如下方式入中国医疗队帐户:新队抵突前一个月汇60%;老队离突前一个月汇40%。

若中国医疗队某队员因故不能来突,突方将在支付回国的医疗队员的费用中扣回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突方同意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因工作所需用于针灸的药品器械及其他医疗器械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同意免除中国医疗队在突逗留期间所进口的汽车、家用电器及生活必需品的关税和其他各种税款。

第十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政府法定的节、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四个月,享有两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照发。

第十一条中国医疗队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遵守突尼斯政府的有关现行法令,尊重突尼斯人民的风俗习惯。突尼斯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依照突尼斯现行法律保证他们的安全。

第十二条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议定书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另签新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日在突尼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突尼斯马格里布事务

特命全权大使外交国务秘书

吴传福赛义德·本·穆斯塔法

附件1中国医疗队人员组成

一、蒙杰·斯利姆·马尔萨医院针灸中心的中国医疗组由八人组成:

1、针灸组:四名医生(包括教授2人),每人应具十年以上专业经验。厨师1人

2、总队部:总队长1人翻译1人司机1人

二、让都巴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科3人泌尿科1人妇产科3人

耳鼻喉1人眼科1人针灸科2人

心内科1人翻译1人厨师1人

司机1人

三、西迪·布基德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科3人妇产科1人儿科1人

骨科1人眼科1人耳鼻喉1人

针灸科1人放射科1人麻醉科1人

检验科1人翻译1人厨师1人

司机1人

四、克比里医院的中国医疗组由十五人组成:

外科1人妇产科3人儿科1人

骨科1人针灸科1人眼科1人

消化内科1人放射科1人心内科1人

耳鼻喉1人翻译1人厨师1人

司机1人

附件3突方提供给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交通和主要生活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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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性能状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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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面包车|八个座位|每队一辆|1、每行驶十万公|

||(发生故障||里必大修|

||应提供同类||2、能确保长途行|

||车辆)||驶|

||||3、经修理不能正|

||||常行驶时应立即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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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柜|400立升|每队一个|经维修不能正常运|

||—40℃||转时,应立即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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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200立升|1、每住房单元|同上|

|||一个||

|||2、每队厨房两||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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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风扇|40厘米|1、每人一台|同上|

|||2、每队餐厅一||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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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电视机|29英寸|每队二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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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全自动|每队一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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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炉|双火头|每人一个|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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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已于1995年11月2日由我驻突尼斯大使吴传福和突尼斯马格里布事务外交国务秘书赛义德·本·穆斯塔法在突尼斯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中、法文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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