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匈牙利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8-09-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9月22日生效日期1988年10月17日)

(一)中方去文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就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海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设立一个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三、两国政府可于各自方便的时间开设上述总领事馆。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大使馆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二)匈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88)部领二字第352号照会。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中方去文)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谨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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