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8-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4月25日生效日期1978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左右组成的一支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和司机等)赴乍得进行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通过各种医疗实践(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为乍得人民防病治病,传授医疗技术,协助乍方培训医务人员。根据双方商定的意见,在医疗队所在工作地点,确定重点培训对象。人员一经双方商定,应相对稳定。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条医疗队以定点和巡回医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医疗队工作地点由中国驻乍得大使馆同乍得政府指定的部门共同商定。

第四条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主要药品和医疗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由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具有的医疗器械设备和一般药品。

第五条医疗队赴乍得和回国所需旅费,以及在乍得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及交通费用由乍方负责。

第六条中国提供医疗队使用的本项目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经乍方指定的港口运至医疗队工作地点。乍方负责缴纳税款,并办理提取手续和从港口至医疗队工作地点的运输事宜。从中国运至恩贾梅纳的运输费用由中方负担,从恩贾梅纳运至医疗队工作地点的运输费用由乍方负担。

医疗队员的生活用品,按乍得政府现行规定办理,即自医疗队到达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免税进口。

第七条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负责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假日。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问题,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医疗队的轮换由中方自行安排。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恩贾梅纳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乍得乍得共和国外交合作部

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国务秘书

苗九锐加尔麦·尤素博米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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