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0-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19日生效日期1980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三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姆拜基医院。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中非方供应。

第五条中非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以下费用:

一、往返中非和中国的旅费。

二、住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水、电费。

三、交通费,包括交通工具、维修、油料费。

四、生活费,每人每月八万西非法郎。

五、其他,包括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

上述一、四、五项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由中方提出结算确认书,经双方确认后,通过中国银行和中非国民存款银行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在班吉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结算。

如遇到中非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中非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生活标准做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六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中非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0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中非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十九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非共和国

代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合作、计划和

驻中非共和国大使总统计的国务部长

李石让·皮埃尔·勒布代尔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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