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1998年)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中非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8-05-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中非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5月15日生效日期1998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赴中非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见附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中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中非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班吉友谊医院。

第四条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及设备,医用敷料及化学试剂,由中非方提供。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赠送价值四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

根据中非方的法律的规定,中国医生在诊疗工作中,可由医院统一向病人收取门诊、各项检查、手术等费用和出售中国药品,所得收入70%用于再购中国药品和器械,30%用于医院运行和改善医生的工作、生活条件。实行收费的管理办法由医院和医疗队共同制定。

第五条中国医疗队提供的药品、器械和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医疗队所在地,中非方负责及时办理报关、免税及提取手续。

第六条中方承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中非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在中非期间的工资、办公费、交通工具(包括油料、维修)。中非方负责为中国医疗队人员免费提供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炊具、水电费及看门人的工资),司机的工资。

第七条中国医疗队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中非政府同意免收一切捐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中非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中国医疗队应遵守中非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自医疗队抵达之日起生效。议定书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非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崔永乾亚彭德

附件:在外人数及科别

科别人数

内科2人

外科3人

妇产科2人

眼科1人

针灸科1人

放射科1人

麻醉科1人

药剂科1人

护士1人

检验1人

翻译1人

厨师1人

合计: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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