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刚果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7-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8日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

为了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应刚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三十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到刚果人民共和国有关医院(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来格来医院和达郎盖依医院、奥旺多市的七·三一医院、黑角市的吉吉医院)工作。

第二条两国政府共同确定派往刚果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表。

上述专业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人民共和国的工作期限定为两年。

第三条根据第二条中所确定的专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前六个月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拟派往刚果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候选人。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三个月内表示同意或拒绝中方推荐的候选人。

遇到被拒绝的情况下,中方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接纳或拒绝新候选人的条件同上。

第四条中国医务人员因病离刚或长期请假养病,刚方对其终止工作。

第五条如果中国医务人员在第二条所确定的正常工作期限内终止工作,中国政府负责派人接替。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共同计划中国医疗技术人员抵刚和离刚时间。

第七条按本议定书来刚果人民共和国的合作者在刚果政府领导下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刚果法律和规定。

他们有义务保守职业机密,范围为在履行职责时得知的一切事情和消息。

他们不能有任何可能导致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控的行为。

他们应在工作中与刚果人员密切和坦率地合作。

第八条为刚果人民共和国服务的人员不能从事任何谋利活动。

第九条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录用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交一次评语。根据本议定书,评语均先逐级(医院院长、合作司长、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长)上报,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转送。

第十条中国医疗队在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由刚方提供。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订购上述药品和医疗设备。

刚方负担这些药品和设备在刚境内的运输费。

第十一条中方将负担中国医疗队赴刚果人民共和国的单程旅费和为中国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在刚果工作(两年)期间的生活费及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回程旅费。

中方还负担黑角吉吉医院、奥旺多7.31医院中国医疗组在刚果境内的出差费和全部中国医疗队员的办公费。

第十二条刚方负担下列费用:

——持有关部门签署的离职许可证的全部中国医疗队员的回国旅费(厨师除外);

——医疗、住院、丧葬及遗体运回国内的费用;

——医疗队员生活费,其每月数额确定为:

医生:20万非洲法郎;

合作技术人员和翻译:15万非洲法郎。

上述生活费将由刚方按月拨付到中国医疗队在刚果银行联盟开立的2900129074—6帐号上。

刚方还向中国医疗队(包括厨师)提供:

——有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和卧具的适当住房;

——交通工具,司机、燃料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费用;

——家具添置费用。

第十三条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刚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并在工作二十二个月以后享受两个月的休假,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和对其各种酬金的税收以及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食品的海关税。

第十五条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刚方至少提前十个月通知中方其对本议定书延长同样期限的有效期的要求。

这个通知和中方的答复将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文件。

第十七条本议定书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到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布拉柴维尔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人民刚果人民共和国外交与

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合作部秘书长

赵惠民恩·加卡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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