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工作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等 | 文号:沪民企管发〔2007〕21号 ---|--- 颁布日期:2007-10-09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等 | 文号:沪民企管发〔200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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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工作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2007〕21号
各区县民政局、残联、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7]101号)精神,为配合做好城镇重残人员的纳保工作,现就有关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相关复核工作,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落实,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复核内容
(一)对重残人员参保资格认定材料中填报情况复核;
(二)对有争议的个案复核。
三、复核方式
(一)区县残联对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将材料送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受理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上签注复核意见,加盖复核专用章后反馈区县残联。复核情况及数据,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对涉及有争议的个案问题,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残联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共同研究,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情况汇总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户籍区县、街道
联系电话
复核情况
填报单位(章)填报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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