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等文号:沪民企管发〔2007〕21号
颁布日期:2007-10-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工作的通知

沪民企管发〔2007〕21号

各区县民政局、残联、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7]101号)精神,为配合做好城镇重残人员的纳保工作,现就有关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相关复核工作,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落实,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复核内容

(一)对重残人员参保资格认定材料中填报情况复核;

(二)对有争议的个案复核。

三、复核方式

(一)区县残联对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将材料送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受理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上签注复核意见,加盖复核专用章后反馈区县残联。复核情况及数据,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对涉及有争议的个案问题,由市民政部门牵头,残联召集有关部门及专家共同研究,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工作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复核情况汇总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残疾人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户籍区县、街道

联系电话

复核情况

填报单位(章)填报人:

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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