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2001〕3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市场适应能力的进一步增强,集体企业改革的滞后性明显暴露出来。特别是一些大集体企业,多年来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模仿国有企业,形成了“二国营”模式,严重制约着集体企业经营与发展。从全市看,集体企业户数约占独立核算企业总数的75%左右,从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能否及时推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已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此,对全市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思路

集体企业改革须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集体资产按市场化流动和重组的原则进行,大力推进集体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实现企业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集体企业改革的主体是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联社组织投入资产较大的集体企业改制时,可征得联社组织同意,政府有关部门和受托管理集体企业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在不干预、不强迫的原则下对企业改革工作进行发动和指导,改革方式的选择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

二、资产处置

(一)集体资产的评估界定

集体企业改制,要进行资产评估。1998年以来进行了清产核资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不再重新评估,只进行调帐。评估结果要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对产权不明晰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原则如下:

1.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2.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3.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约定来确定其归属,约定不明的,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4.集体企业用于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5.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其投入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政府及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为支持集体企业、安排就业等因素拨给、投入或转让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原有资产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7.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凡与当事人、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8.集体企业中投资主体无法明确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受托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部门负责集体企业产权明晰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集体资产产权明晰后,可以实现资产人格化。量化到个人的资产折为职工个人股,股东享有分红、转让的权利。量化折股的原则可按工龄、岗位、贡献等系数进行折算。资产量化过程中,提倡建立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经营者控股经营,经营者持股比例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三)集体企业界定出的国有资产和联合经济组织投入资产的处置

界定出的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处置给经营者和职工;

界定出的联合经济组织投入的资产,处置时要区别情况。以借款形式形成的资产,视为联合经济组织的债权,可以不参加企业改制,由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书,分期或一次偿还,也可以债权转股权;联合经济组织做为资本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可以本着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制和发展的原则比照国有资本退出方式,优惠出售给经营者群体,也可以做为股权留在企业,但只能做为优先股,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

三、集体企业的机制转换

(一)建立新的经营机制

要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转制模式的选择要尊重职工的意见,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符合条件的较大型集体企业应按《公司法》要求,以公司制改造为取向,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规模较小的集体企业宜售则售、宜股则股、宜租则租,也可以变成股份合作制或合伙企业。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集体企业,可以在妥善解决职工安置费的前提下,依法破产。

(二)深化集体企业内部改革

按照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集体企业也要积极推进内部改革工作。

一是要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已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集体企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提倡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其它形式的集体企业,经理(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外界不得干预。

二是要建立职工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积极推进全员劳动合同制。要完善岗位责任制,实现以责定岗,以岗定人,通过竞争择优上岗,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职工自愿离开企业的,可以将量化给职工的资产,折算为现金一次性发给职工。

三是要建立工资能高能低的分配机制。企业改制后要建立灵活多样,有利于留住人才的激励机制。对经营者可以实行年薪制奖励,对有贡献的科研技术管理人员,可以实行谈判工资制和销售收入提成,对营销人员可以实行工资费用包干。要利用利益制衡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

(三)集体企业改制后,按改制后的企业性质参加社会统筹保险。

四、加大对集体企业改革的政策支持

对2002年底完成改革的集体企业,政府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集体企业转制,可以进入“一站式”办公程序,享受长发[2001]3号文件中第42条、43条规定的有关税费政策;

(二)集体企业转制时,经报市改革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享受土地出让金即征即退政策;

(三)市直集体企业转制后,企业党的关系及时移交企业注册所在地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

(四)集体企业转制后,与原托管单位(或主管部门)彻底脱勾,托管部门不得再向转制的集体企业收取管理费。

五、对集体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

市直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由受托管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进行启动指导,县(市)区集体企业的改革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进行启动指导。市改革调整办进行宏观指导,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市经贸委集体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评估工作,集体企业转制涉及需要审批的由各县(市)区企改办、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负责进行。并报市改革调整办备案。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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