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朝政办发〔2008〕133号
颁布日期:2008-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8〕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凡属涉农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信用社运行,在农村信用社开设专用账户,取消他行开设的同类账户。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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