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拱墅区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发[2004]23号
颁布日期:2004-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4]23号

关于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拱墅区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拱墅区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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