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拱墅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5〕85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5〕85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拱墅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立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中共拱墅区委、拱墅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推进农村改革的通知》(拱委〔2004〕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困难家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的原则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农村困难家庭;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的对象
1、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户籍在拱墅区的农业常住人口。
2、参加拱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患急重病,经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负担仍然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40%之间)成员。
三、医疗救助的标准
1、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常住农业户籍家庭成员,其当年承担的在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医疗费(扣除已报销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扣除该家庭年最低生活保障部分)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的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
5000元(含)以下段为5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60%;
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段为70%;
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80%;
20000元以上段为90%,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参加拱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当年承担的在农村医疗合作定点医院就医,参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的门诊(需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医疗费(扣除已报销部分),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部分(100-140%之间)为救助基数,采用按不同的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
5000元(含)以下段为40%;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之间段为50%;
10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之间段为60%;
15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之间段为70%;
20000元以上段为80%,但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四、医疗救助的资金来源
1、财政性资金: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一般不低于人均3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五、医疗救助的申请程序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人员及参加拱墅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超过报销封顶额,且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人员,在次年第一季度,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拱墅区特困救助申请表》,经村委会初核后汇总申请材料,统一上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将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人员上报区农医办,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
经区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在村委会公示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民政局(慈善总会)下拨医疗救助金,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六、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机制
为切实抓好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建立由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区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指导区慈善总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把好“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环节。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同时,还要认真落实事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镇、村委会的作用,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稳健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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