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文号:杭公保〔2006〕36号
颁布日期:2006-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公保〔2006〕36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医疗单位:

《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和保障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医疗单位。

第三条医疗单位重要部位应在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医疗单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下列部位为重要防护对象,应采取相应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出入口,主要通道(含自动扶梯口、各楼层电梯口)汽车(停车)库、门(候)诊大厅、急诊(抢救)大厅、输液大厅、检(化)验室(中心)、血库;

(二)医患纠纷调解室;

(三)监控中心;

(四)收费(挂号)处、财务室;

(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病理档案室、文件资料室、标本室、行政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

(六)药库(房)、危险品库房;

(七)其他应列入重点防护的部位。

上述第(一)至(五)项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第(二)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款要求外,应加装实时录音设备;

第(三)、(四)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款要求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第(四)项至第(六)项防护对象在满足前两款要求外,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第五条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至少应保留15天以上。

监控中心应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

第六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实施,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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