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文号:杭价服〔2003〕166号
颁布日期:2003-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

(杭价服〔2003〕166号)

市委政策研究室:

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解决群众“看病难”,降低医疗药品价格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市从2000年7月起,市级及大部分区、县的医疗机构以本地为单位逐步推行了药品联合招标采购工作,并将招标采购药品所得到的好处一部分让利给患者。据统计,就杭州市市级医疗机构通过招标采购,将中标药品零售价平均下降了15%,降价金额约500万元。但药品联合招标采购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药品联合招标采购主体分散。各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进展也不平衡;二是药品招标周期不确定,招标品种不多,范围不广;三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运作不统一、不规范;四是中标药品降价利益的分成上,患者得到的好处不多;五是至今没有一套规范的药品招标制度和体系。

据了解,全国其他城市如广州等地,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力度非常大。一是市、区、县67家医院联合集中招标采购;二是国家医保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和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均实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金额占药品销售额的80%以上;三是把通过招标采购所得的好处让利给患者。2002年,该市共招标采购药品品种1万余种,招标总金额10亿元,让利给患者总额1.83亿元。上海市把列入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中标后即列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据测算,杭州市属12家医院2002年的药品总收入为6.6亿,如果按药品总收入的60%实行招标采购,仅杭州市属医院的招标总额可达3.9亿,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招标采购药品所得到的差价在扣除医疗机构零售环节应获得的15%差价收入后再进行分配,按不低于60%让利给患者的原则计算,可让利金额约为8000万元。(杭州市属医院2001年和2002年的二次招标采购药品的平均进销差率为50%)。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药品招标采购行为,建立健全药品招投标制度。有效地降低药品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药品费用支出,对我市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明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健全药品招投标制度。在市医改领导小组下设置杭州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成员由市卫生、药品监督、物价、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纠风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招投标工作制度、原则、程序、规则、范围等重要事项。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2、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象和品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27号)的要求,“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也要达到50%以上。”按照上述要求和我市的实际情况:一是扩大招标采购对象。把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均纳入市联合招标采购范围,以药品采购为突破口,改革医疗机构采购制度,药品采购方式逐步从分散转向集中,逐步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及不合理的成本费用;二是扩大招标品种。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和临床使用量大的药品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三是积极与省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把参加招标的中标药品列入医保目录。

3、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医疗机构和药店是药品招标采购的主体,招标采购既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公司运作,也可在办公室指导下组成招标办,具体负责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药品招标采购中应坚持质量优先,价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二公开、三规范”,即公开开标过程、公开中标结果;规范评标标准、规范购销合同、规范招标收费。

4、降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销售价格。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的监督管理,按照降价好处由医院和患者分享,将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的原则,在中标价顺加15%后的差价中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让患者真正得到药品降价的实惠。

杭州市物价局

200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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