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文号:杭价检〔2004〕190号
颁布日期:2004-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杭价检〔2004〕190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

为切实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看病难”、“上学难”问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增强医疗、教育行业收费透明度,促进医疗、教育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有关整顿治理医疗和教育收费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施医疗、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落实医疗、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情况并进行检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收费公示

1、各医疗机构的收费公示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按下列要求实行收费标准公示,以保证就诊者对所付费用的知情权。

①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等醒目位置设有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供患者查询医疗机构详细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二级乙类及以下医疗机构(含经营医院、门诊部)暂时没有条件设置触摸式电脑查询系统的,可用其他方式明示。

②医疗机构的咨询台或导医台应备有详细的医疗服务价格本和药品价格本,供患者查询。

③门诊挂号费(含专家门诊、急诊)、诊疗费在挂号处用价目表明示;医疗服务价格的常用项目和标准在执行科室、病房和收费处用价目表明示。

④特需医疗服务的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用价目表公布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2、各医疗机构在向患者收费时,应按下列要求向病人提供各类收费结算明细单。

①对门诊病人必须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

②对住院病人必须提供每日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大类汇总清单。

(二)教育收费公示

1、各级各类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学校,下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教育收费公示,让学生(及其家长)在开学缴费前,能了解收费标准,在学期结束时能清楚代管费等费用使用情况。

①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及收费减免的政策等。

②教育收费公示的范围包括义务教育的杂费、代管费、借读费、寄宿费;非义务教育的学费、代管费、住宿费、择校费及幼儿园的保育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所有收费。

2、各级各类学校应在校务公开栏内开辟教育收费公示栏或通过专门设置的公示牌、公示墙及电子触摸屏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3、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应通过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学生缴费卡、代管费使用清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二、检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纠风、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采取同级检查的方式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组织实施好本地区医疗和教育收费公示的检查工作,对不落实医疗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医院和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物价局将对各地的医疗和教育收费公示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医疗、教育收费公示检查时间定于9月中旬。

三、几点要求

(一)各地应重视医疗和教育收费公示检查工作,抓公示制度长效管理的落实,对医疗机构和学校领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二)切实抓好医疗和教育收费公示检查的组织工作,做到突出重点、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三)对在检查中发现医疗和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好做法,各地应及时掌握、认真推广。

(四)对医疗和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认真分析,及时整改。

(五)各地要通过本次医疗和教育收费公示检查,加强调查研究,总结近两年来实行公示制的工作经验,并对如何健全医疗、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好公示长效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

医疗和教育收费公示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务必进行认真总结,实事求实反映工作情况,并提出完善和改进医疗、教育公示制度的意见。请将书面材料于2004年10月10日前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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