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文号:杭价检〔2008〕95号 杭卫发〔2008〕126号
颁布日期:2008-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规定》的通知

杭价检〔2008〕95号杭卫发〔2008〕12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物价局,各营利性医疗机构:

《杭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卫生局

二○○八年六月三日

杭州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规定

为规范我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提高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价格公示。

二、本规定所称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可根据需求自主确定,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药品价格按国家、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时,按照本规定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行为。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等有关情况。

六、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其实际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七、医疗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并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公示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八、实行价格公示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对收取的医药费用应出示明细清单,对住院患者还应提供一日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

九、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政策。

十、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