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级医疗机构提供外配处方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文号:杭卫发[2003]302号
颁布日期:2003-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在市级医疗机构提供外配处方的实施意见

杭卫发[2003]302号

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问题,充分尊重病人选择权,方便病人购药,现对在市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病人提供外配处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市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病人,如提出要到药店外配药物的,各市级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提供处方。

二、医师应认真开具门诊外配处方,书写清楚、准确。开具的外配处方,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药物用量按杭劳社医[200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于要求外配药物的病人,诊治医师须认真做好门诊病历记录,详细载明诊治情况、随诊要求、病人要求外配药物和医嘱(包括药品名称、剂量、剂型、规格、用法和用量等)。

四、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脑打印的外配处方,也可提供医师书写开具的外配处方。开具处方的医师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若是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外配处方,需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由医疗机构本着方便病人、减少病人往返的原则确定和设置专门的部门负责盖章并予审方把关,力求既规范管理,又简化流程,方便病人。

五、医疗机构对要求外配药物的病人,应充分尊重病人的选择权,提供人性化的热情服务,要详细告之病人用药的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毒副反应等,并建议病人选择有质量保证和药师审方的药店配药,选择质量好的药品等事项,可以把告之事项印制在外配处方上,或把告之事项印制成文随处方交给病人(参考内容附后)。

六、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提供门诊病人外配处方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医疗机构采取的这项便民措施,提供的人性化的服务和告之事项等等,实实在在地把好事办好,措施落到实处。

七、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市级以下医疗机构依照执行。

附件:外配处方提醒用语建议内容:

为了保证您的有效治疗,建议您去药品质量有保证和有药师审方的药店配药,并按医嘱在药师的指导下正确用药。若出现不良反应,请及时就诊和询问;若发现药品质量问题,请及时与药店联系。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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