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质量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质量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 文号:杭卫发[2004]1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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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4-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质量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卫发[2004]120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机构,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质量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扎扎实实开展活动,以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附件:
1、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质量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2、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质量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二○○四年四月五日
附件1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质量规范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与诊疗技术规范丛书》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质量规范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务必”,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业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目标
通过医疗质量规范年活动,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意识,提高医务人员规范行医的自觉性,规范执业行为,方便群众就医,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参加单位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杭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
四、活动内容
第一阶段: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阶段(4月至5月)
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医疗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依法执业、规范行医。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考试,参考率要达到95%以上。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规范行为阶段(6月至10月)
1、在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梳理问题,进行自我剖析,认真自查自纠,要制定和完善医院规范医疗质量的制度和措施,加大检查力度,及时通报检查结果,要通过自查自纠、自我规范,真正使医疗质量规范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为,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加强医疗技术规范的培训,重点是卫生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与诊疗技术规范丛书》的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培训率和参考率要达到95%以上。
3、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意见”和《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以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为抓手,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人情方、大处方,避免重复检查和“套餐式”检查,坚持自查自纠与行业督查并举,要加大检查力度,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将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继续深化以“优质医疗、优良服务、规范收费、依法行医”为主要内容的“满意工程”活动,医疗机构要全面实行医患沟通制,要进一步完善医患沟通制,要组织《医患沟通》教材的编写,加强医患沟通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和技能;要进一步简化就医流程,积极引入“一站式”服务模式,方便病人就诊;要简化处方外配流程,为病人提供方便;各重点部门要有醒目识别标志,正确引导病人就医;要加强收费价格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一日费用清单制,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幕,将收费项目和价格公布于众,其它医院要将主要医疗收费项目和价格公布上墙,杜绝分解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继续实施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增加公示内容和频度,以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5、加强医疗质量规范,组织医疗护理技术比武和观摩。医疗重点是临床三级查房(副主任以上医师)、医疗技术操作(主治医师)、病历书写(住院医师)等;护理重点是临床护理查房(主管以上护师)、护理技术操作(护师)、基础护理(护士)等,同时将邀请专家讲评,组织医务人员观摩,并各评出一、二、三等奖和组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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