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 文号:杭卫发[2004]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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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若干意见
杭卫发[2004]15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各市级医疗机构,在杭部队、企事业职工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险救助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降低病人医药费用,结合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意见》,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切实将规范医疗行为、降低病人医疗费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区、县(市)卫生局和市属医院、在杭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法请于5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要全面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分级负责制。控制医疗费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医院行政、临床、医技、后勤等各个部门,涉用到行政管理干部、临床医师、护理与医技人员等各个层面。因此,各医院要建立控制医疗费用的院科两级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个医院的院长是控制医疗费用的第一责任人,要把降低病人医疗费用作为当前医院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和全体医务人员的教育与管理,真正把降低费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行风建设,营造“廉洁行医、诚信服务”的良好氛围,各医院要组织医疗专家、业务骨干开展拒收红包、回扣,维护医学圣洁的倡议活动,树立一批诚信为民、品德高尚的先进典型,以塑造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倡议专家名单于5月20日前报局医政处。
三、要尽快调整核算方式与奖金分配方案。市属医院原有医院职工奖金发放与医院业务收入增长同步的分配制度将作调整,各医院当年医院职工人均工作量高于上年,且达到或低于综合目标考核患者例均费用指标的,医院职工奖金总额可高于上年,患者例均费用未达到综合目标考核指标的,医院职工奖金总额不得高于上年。从5月份起,对各医院患者例均费用超过综合目标考核指标的,超过部分全额按月上缴。各医院要尽快调整内部核算方式与奖金分配方案,严禁将药品收入(包括医院自制制剂)、检查收入等与科室、个人奖金挂钩。请各医院将调整后的内部核算方式与奖金分配方案于5月20日前交局规财处。各区、县(市)卫生局也应对所属医疗机构提出相应要求。
四、要健全医疗服务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查,是规范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降低病人医疗费用的重要前提。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病人住院一日清单制,细化清单中的诊疗、检查、护理等收费项目;二是要建立护士长收费负责制,强化科室收费管理工作,严禁凭空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三是要建立环节审核制,临床与医技科室要相互监督,加强环节审核;四是要完善医疗检查制度,取消套餐式检查,严禁重复检查;五是要试行临床药师查房制,以指导临床医师合理、规范用药;六是要落实药剂人员配发药双审制,对临床医师不规范用药、不合理用药要及时纠正;七是要建立高档药物使用审批制,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使用,要规定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权限;八是要健全处方外配管理制度,各医院在门诊收费处、药房醒目处设置告示牌,主动向病人告知门诊处方外配的有关规定,同时在每个医师的诊察桌上设立告示牌,各科室分诊护士台负责提供病人外配处方盖章工作。实施电子化处方的医院,对病人就诊提出处方外配要求的,接诊医师必须及时提供纸质处方,以方便病人;九是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规范的培训,以提高医务人员遵法、守法和规范行医的自觉性,严格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五、要完善医疗服务行为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通报力度,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规范的检查,重点加强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医疗合理检查的督查。市卫生局将聘请有关人员,专门组建医疗服务质量监督员队伍,加大对医院医疗收费、医疗服务行为的明查暗访力度,并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违规的医疗收费项目,按实际金额如数上缴。对严重违规的医务人员,在晋级、晋职时实施一票否决。对医疗收费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要追究医院法人的责任。近期局将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对各医院收费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暗访。各区、县(市)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局将加大医疗服务信息公示频度,从原先的每季一次改为每月一次,各区卫生局、市直管医院务必在每月5日前主动上报有关医疗服务信息。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把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摆到医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把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民高于一切,提高到树立正确的卫生发展观、维护卫生良好形象的高度来加以认识,不断增加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自觉性、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病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切实落实降低病人医疗费用的各项措施,努力降低病人医疗费用,以实际行动重塑卫生系统良好形象。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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