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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局 | 文号:京发改[2012]112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2]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4年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1908号)批准立项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对于项目价格公布过参照标准的,继续按照参照标准执行;对于项目价格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自行核定并备案的,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正式公布价格前,暂按备案价格执行。
二、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逐步规范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检查,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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