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日游”包车客运及旅游业务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日游”包车客运及旅游业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 北京市旅游局 | 文号:京运管旅发〔2008〕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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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1-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日游”包车客运及旅游业务的通知
各旅游客运企业、各旅行社: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一日游”包车客运及旅游业务经营秩序,保障旅游者运输安全,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旅行社管理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一日游”客运市场的现状与特点,现对本市经营“一日游”包车客运及旅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从事“一日游”包车客运活动及旅游业务应遵守国家、本市客运管理、旅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从事“一日游”包车客运及旅游业务,应遵守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安全服务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运管旅字〔2006〕458号)和市旅游局《关于北京地区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旅发〔2007〕5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如下程序办理相关事项:
(一)旅行社预订“一日游”包车业务,应如实向旅游客运企业提供用车时间、上车地点、“一日游”行程安排及行驶路线、所需车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旅游客运企业对上述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登记。
(二)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责任双方应通过市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确认双方企业的合法资质,签订包车合同或协议,明确承运与承租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或协议中除约定(一)中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旅行社的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号和工商营业执照号、旅游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和工商执照号。
2.营运车辆的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及驾驶员姓名。
3.“一日游”行程安排的游览景区的准确名称及游览时间、出发地点及时间、返回地点及时间。明确发车及车辆停靠地点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4.明确服务标准,包括使用车内服务设施、设备,如收放音机、视频播放机、麦克风、冷暖空调等。
5.租价、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
6.明确乘车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违禁品及危及运营安全的物品上车,以及承运、承租双方违反交通、安全、运输等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的责任。
7.违约责任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三)旅游客运企业的驾驶员、旅行社导游员在执行“一日游”业务时,应随车携带旅游客运企业与旅行社签订的包车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导游人员还应持有旅行社开具的“一日游”行程单和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双方对发车地点、景点、行驶路线等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运营,如有差异须立即向本企业报告。
(四)旅游客运企业应加强“一日游”运营安全服务的监控,与驾驶员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应及时提供路况、气象等信息,掌握运营期间的安全、服务等动态情况。
三、旅游客运企业的驾驶员、旅行社导游员在承接、执行“一日游”包车客运及旅游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市运输管理局印发的《旅游客运经营安全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市旅游局《关于北京地区旅行社经营“一日游”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不得前往与行程安排以外的自费项目,包括景区、医疗咨询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不得在市区景点周边等道路上违法停车上下旅客;不得为非法“一日游”组织者提供客运服务和导游服务。
四、旅游客运企业为“一日游”包车客运提供的营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客车类型等级应达到中级以上;驾驶人员应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旅游包车证,车内张贴运营价目表,公示本企业投诉电话和执法部门监督电话。
五、旅行社承租的旅游客运车辆只能用于本社组织接待的“一日游”经营活动,不得将承租车辆转租给非法“一日游”组织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六、市运输管理部门与市旅游管理部门就“一日游”投诉问题建立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发生游客投诉,凡涉及到旅游客运企业的问题由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投诉处理;凡涉及到旅行社企业的问题由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投诉处理。
七、旅游客运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旅行社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北京市旅游局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应在“一日游”包车客运及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认真执行上述要求,规范经营,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召开,共同维护北京旅游客运市场良好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
北京市旅游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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