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运输管理局 | 文号:京运管旅字〔2006〕4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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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旅游客运经营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旅游客运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游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旅游客运行业实际,特制定《旅游客运经营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现印发施行。对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反馈。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旅游客运经营技术经济条件(试行)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条件。
1.2本条件从车辆、设施、资金、人员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规定了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技术经济条件。
1.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省际和市内旅游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及其他包车客运,适用本条件。
1.4申请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应当符合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1.5本条件是市运输管理部门对旅游客运经营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对旅游客运经营者进行监督考核的依据。
2车辆条件
2.1客车数量要求
2.1.1经营省际旅游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1.2经营市内旅游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2.1.3经营省际包车的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2.1.4经营市内包车的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2客车技术及类型等级要求
2.2.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2.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2.3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安全检验合格。经环保机关检测,车辆排放性能达到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2.2.4从事省际旅游班车和包车客运的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从事市内旅游班车和包车客运的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
2.2.5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含中级)以上。
2.3客车安全设施设备
2.3.1车内应当配备用于运营中处置机械故障、消防等安全防范的工具和设备。
2.3.2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或其它运行动态监控设备。
3设施条件
3.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房屋、场地为租用的,应当有一年以上的有效租用合同。场地面积不少于实有营运车辆1/4车辆的停放面积。
3.2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符合交通、消防、环保、卫生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4资金条件
4.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5人员条件
5.1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旅游客运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招聘须符合本市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
5.2驾驶人员条件
5.2.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连续从事大、中型客车驾驶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5.2.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5.2.3经市运输管理部门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6经营管理条件
6.1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管理和车辆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等。
6.2具有运营服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制度包括业务受理、运营服务监管、质量回访、投诉处理、指标统计及公共卫生等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工作规范。
6.3从事旅游班车经营的,应当经客流状况调查、效益分析等,拟定线路发展计划和站点设置方案,且与起讫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
6.4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有关车辆保险。
6.5具有与经营规模和运营方式相适应的通讯信息调度系统等科技管理手段。
7附则
7.1本经济技术条件实施前获准从事省际和市内旅游班车客运、旅游包车客运和其他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其相应经营条件达不到相应经营范围规定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相应条件,按照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规定的期限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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