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府办发〔2008〕19号
颁布日期:2008-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辽府办发〔2008〕19号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山区、西安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08年10月31日)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2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推进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慈善救助为补充;

(二)救助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保施救;

(四)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

(一)救助对象。为本辖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

3.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4.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病或重残及因突发事件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殊困难的其他收入家庭成员。

(二)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

5.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日常和临时救助,救助资金原则上60%要用于住院救助。各区可按个人统筹标准资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以使用医疗救助资金参照农村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标准补助城市分类施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住院救助。

实行即时救助。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不含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第一次住院,个人自理费用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按不低于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按不低于30%比例救助。一年内住院两次以上的,个人自理费用累加计算,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理费用按20%比例救助。年住院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二)日常救助。

实行年定额救助。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前三类救助对象中患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每年核发100元—300元限额的救助卡,救助对象凭救助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救助对象每次使用救助卡的同时,应支付少量自付费用,救助卡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

本款所称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等。

(三)临时救助。

实行一次性定额救助。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参照已参保人员住院救助标准和方式救助。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第四类救助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住院治疗可视情况给予救助,最高限额在住院封顶线40%以内确定。

四、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住院救助程序。

住院救助对象持医疗保障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本人身份证明及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救助对象出院时持诊断证明、出院结算明细单、低保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区民政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比例给予报销。

(二)日常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区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诊断及病史资料,填写《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街道、乡镇对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核查,形成核查材料并签属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日常救助人员进行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日常救助卡》。

(三)二次和临时救助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区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等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组织入户核查并形成核查材料,在社区(村)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群体中特殊急重病人住院治疗可直接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事前救助。

(四)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出以下费用:

1.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应该或已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慈善或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5.隔年度的医疗费用。

区民政部门对医疗费用凭证及相关资料审核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协助核查。

五、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各区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1.中央和省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中央和省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3.市、区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规定预算内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乡镇公共事业费;

5.社会捐赠资金;

6.其他资金。

(二)管理使用。

医疗救助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收支要基本平衡,适度留存,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总量不得超过5%。基金结余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转作本级财政下年度预算。各区民政部门都要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辽源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孟祥杰副市长

成员刘丛一市民政局局长

姜侠市卫生局副局长

谷云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姚峰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张文有担任,负责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和医疗救助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救助服务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转。

本办法从2008年9月1日起试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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