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令1997年第85号
颁布日期:1997-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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