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轻特殊疾病患者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2-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减轻特殊疾病患者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2]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经研究对此部分患者的医疗费报销问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肝胆疾病辅助用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用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360天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五、以上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费用按原规定支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ОО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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