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78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各区、县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代表名额和选举时间决定如下:

一、各区、县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采取城镇人口按每1.1万人分配1名代表,农村人口按每3.8万人分配1名代表的办法确定。代表名额不足15名的县,代表名额增加到15名。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选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4名。

机动名额19名。

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部队应在1997年11月15日以前选出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附: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单位代表名额

东城区58名

西城区72名

宣武区51名

崇文区39名

朝阳区113名

海淀区123名

丰台区59名

石景山区27名

房山区35名

门头沟区15名

通州区25名

顺义县19名

怀柔县15名

密云县16名

平谷县15名

大兴县21名

昌平县20名

延庆县15名

部队24名

机动19名

合计781名

19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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