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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北京市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2-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
伪造、涂改、转借开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开业执照。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
违反有关防疫、检疫、药品管理、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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