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庆政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大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发〔2007〕10号)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增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1.县、乡(镇)、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2.县、乡(镇)、村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

3.市辖区乡镇和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校。

4.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初中。

(二)主要内容。

遵循“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和县四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要确保改革后不低于原来的投入水平,并逐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1.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贫困学生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对于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增加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仍按上述比例共同负担。免费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在每学期开学前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

2.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及国家、省扶贫工作重点县,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其他县(区)由省级财政负担80%。今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调整,所需经费仍按上述比例共同分担。

3.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额度1:1比例安排和落实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区)通过预算安排或用足额落实的中小学公用经费中适当提取的校舍维修、维护资金解决,市级财政根据财力予以适当补助。

4.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严格执行省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编制内实有人数,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5.进一步落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免费教科书,由省级财政负担,通过政府采购在每学期开学前发放到贫困学生手中;免学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按《大庆市救助城市特困群体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步骤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一费制”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即农村小学305元、初中354元,县镇小学390元、初中470元;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共同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继续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完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工作。

(二)2008年,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继续扩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三)2009年,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当年安排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差额部分的50%;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达到25%左右的比例,标准达到每生每年400元。

(四)2010年,继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基准定额。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四、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大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付淑兰副市长

副组长:赵明江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

季学文市长助理

单海峰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于春梅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一龙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刘英市财政局副局长

邹晓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世宏市审计局副局长

韩金河市人事局副局长

于金昌市物价局副局长

韩迈市教育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刘英(兼)

副主任:韩迈(兼)

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成员由市财政局教科文科和市教育局财务科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教育局办公楼5楼502室。

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有效落实。

(二)落实责任。按照“以县为主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原则,县区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中承担着资金投入和经费管理的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要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到位。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分别开设中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专户,分别用于中央和地方(省、市、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金收支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从2007年开始,编制农村中小学预算,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县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县区财政要确保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在每学期开学前、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按月拨付到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县区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收取教科书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合理开支要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全面清理现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政策,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各县区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做到公开透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贫困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改进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逐级落实责任,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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