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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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10-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哈香政发〔2005〕16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有关办、局:
《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第13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香坊区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户)、五保户的基本生活权益,缓解救助对象医疗困难,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居民经民政部门批准并享受生活救助的人员。
第三条医疗救助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在为本区农村低保人员(特困户)、五保户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规定,超出三项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不享受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
第五条农村低保人员(特困户)、五保户享受基本医疗救助,须在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香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和《五保证》就医。
第六条基本医疗救助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A类家庭为五保户,因病、因残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每年人均补贴为84元;B类家庭为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仅有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的农村家庭(包括因家庭中有卧床病人需要照顾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的人员),每年人均补贴为48元;C类家庭为有劳动能力,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其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每年人均补贴为36元。
基本医疗分类救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其家庭成员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和《五保证》人员,免收挂号费,门诊诊察费减免50%,处置费减免10%,单项价格百元以上(不含100元)的辅助检查费减免20%,住院床费减免15%。
第八条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26个手术病种实行最高限价收费(限价病种附后)。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可按本医院近三年该病种平均收费减免20%的费用后,确定26个单病种收费额度,并向社会公示最高限价。同时,医院将确定的最高限价报区卫生、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确定和公示的病种最高限价,在享受基本医疗救助的农村低保人员(特困户)、五保户人员的实际收费中不得突破。
第九条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市财政承担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条农村低保(特困户)、五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补贴,由区民政部门每季度向享受基本医疗救助人员发放一次,享受基本医疗救助人员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和《五保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部门领取基本医疗救助补贴。
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须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和《五保证》就医。
第十二条患有以下疾病的农村低保(特困)、五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一)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
(二)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三)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四)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五)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六)脑中风急性期的;
(七)急性脑梗塞病人。
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大病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可到本市其它医保指定医院诊断、治疗。
第十三条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经审核批准后,按下列标准救助:
(一)五保人员、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二)其它享受生活救助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
(二)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
(五)其它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十五条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
(一)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农村特困救助证》、《五保证》;
2、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以及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正式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复印件;
3、提供区级合作医疗机构出具的基本合作医疗证明;
4、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初审:
(一)索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对符合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由村委会评议小组三人以上(含三人)进行调查;
(三)对初审合格的,将全部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乡(镇)政府;
(四)村委会自接到全部证明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调查上报工作。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核实:
(一)对村委会初审合格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将材料上报区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委会并正式通知申请人;
(三)乡(镇)政府自接到村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核实、上报或退回上报材料等工作。
第十八条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
(二)对符合条件的,委托村委会公示3天;
(三)对公示无疑义的办理审批手续,发给《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人;
(四)区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上报材料之日起8日内,完成抽查、公示、发通知书等工作。
第十九条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大病医疗救助金。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持《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或《农村特困救助证》、《五保证》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领取大病医疗救助金。
第二十条区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填写《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做好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季度末向区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填报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报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每年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将医疗救助资金拨入专项帐户,区民政部门将审批合格的医疗救助材料交财政部门核销。
医疗救助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农村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监察、检查、指导和有关调查研究、疑难问题处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农村医疗基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民政部门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按时下发医疗救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卫生、监察部门对医疗定点医院执行落实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院应当接受有关医疗救助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第二十六条农村医疗救助应当结合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1、关于农村医疗大病救助范围的解释。
2、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实行最高限价收费的26个手术病种。
附件1:关于农村医疗大病救助范围的解释
凭市级医疗机构的诊断,下列疾病可以按大病进行医疗救助:
(一)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指的是:各种肾脏疾病合并肾功能衰竭(即尿毒症)者,但需要定期进行透析治疗,而不是一般药物治疗。
(二)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指的是:各种癌症需要进行抗癌药物治疗和照射治疗者,不包括癌症手术和一般支持治疗。
(三)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指的是: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病毒肝炎和新发涂阳、复治涂阳、空洞、鼠粒型肺结核需住院治疗的病人。
(四)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病人包括:
1、急性非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分8型):MO(急性髓细胞白血病微分化型)、M1(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未分化型)、M2(急性粒细胞白血病部分分化型)、M3(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M4(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M5(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M6(急性红白血病)、M7(急性巨核细白血病)。
2、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分3型):L1型、L2型、L3型。
3、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治疗者。
(五)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包括:各种心脏病合并急性心功能不全(心衰)和急性心肌梗塞的病人。
(六)脑中风急性期包括:急性脑出血、急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七)急性脑梗塞病人。
附件2:基本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实行最高限价收费的26个手术病种
1、单纯性阑尾炎1500元
2、疝修补术1500元
3、在隐静脉曲张(单侧)2000元
4、结节性甲状腺肿2200元
5、乳房切除2000元
6、乳癌姑息切除4000元
7、胆囊切除4000元
8、胆道探查4400元
9、结肠癌姑息手术8000元
10、胃癌姑息切除8000元
11、混合痔2500元
12、肛周脓肿切开2000元
13、腋臭1200元
14、体表肿瘤1600元
15、包皮环切960元
16、前列腺摘除术6000元
17、鞘膜积液1400元
18、睾丸固定牵引术1600元
19、股骨颈骨折5600元
20、胫腓骨骨折3200元
21、膑骨骨折2800元
22、肱骨骨折3600元
23、子宫肌瘤(妇科)2400元
24、卵巢囊肿(妇科)2400元
25、正常产800元
26、剖腹产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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