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政办发〔2007〕27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的
为确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鹤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共同参与。
四、基本任务
控制危险来源,救治伤病人员,组织人员撤离,消除危害后果。
第二部分事件分级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害人员多,或者该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省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级)
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省、市政府及卫生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及卫生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其中,有1例以上死亡和危重病例的突发公共事件。县区级政府及卫生部门确定的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部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一、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鹤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全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医政科、疾病预防控制科、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区卫生局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鹤岗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钱福永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姜道远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孙志彬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恒达市卫生局副局长
张海春市卫生局副局长
崔子平市人民医院院长
赵映宏鹤矿集团总医院院长
刘志明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左兆福鹤矿集团总医院副院长
张丽秋市中医院院长
杜春生市妇幼保健院院长
付艳秋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
张立荣市疾控中心主任
宫志虎市红十字医院院长
吕晓威市新一人民医院院长
陈晓慧市兴山人民医院院长
刘俊林市岭北人民医院院长
于俊成市大陆人民医院院长
李文东市传染病院院长
许荣和鹤矿集团总医院肿瘤分院院长
陈维信市中心血站站长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专家组
市卫生局组建市级专家组,各县卫生局组建本级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组长:王发伦
副组长:尹彦明、曲国武
成员:朱英莉、王晓秋、于家兴、柳南日、岳林芳、胡桂兰、祁晓枫、谢文英、王云、王军、韩松涛、孙丽、王铁友、郭忠和
三、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医院的功能及性质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市紧急救援中心120、鹤矿集团总医院3738120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市、县(区)卫生局局长负责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四部分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一)Ⅰ、Ⅱ、Ⅲ级响应
1.Ⅰ、Ⅱ级响应的启动
我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后省卫生厅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省卫生厅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市政府启动鹤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时,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
2.Ⅰ、Ⅱ级响应行动
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及时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请求省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二)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时,Ⅲ级应急响应启动。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批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适时向全市有关部门发出通报。
(三)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时,Ⅳ级应急响应启动。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面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自身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的进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救援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上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一)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病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送。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三、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紧急救援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五、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部门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救治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县(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市、县(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按照应急救治实战需要,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人员组成。
(一)应急救治队伍的组织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类型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重点是传染病(呼吸、消化道传染病)、食物和职业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重大创伤事故、生化和不明原因疾病等。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救治过程中的工作分工,组建若干专业救治组,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现场处置、紧急转动、医疗救护、卫生防护等。
3.根据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区域特点,组建相应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
(二)应急救治后备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应选择专业相近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应急救治后备队伍,通过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必要补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需求超出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服务能力时,启动应急救治后备队伍参加救治工作。
(三)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人员培训、演练考核和变动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组织集中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四)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和演练
1.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培训,力争在2-3年内完成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全员培训,并将培训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2.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的演练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进行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及时总结演练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三、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并承担储备和管理任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储备计划的实施。
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四、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五、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试、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验放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军分区及武警支队根据需要组织军队支持和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六部分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和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提供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部分附则
一、责任与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各县、区,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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