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8]21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清理整顿医疗市场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净化医疗市场,合理、有效地配置卫生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针对一些部门和个人滥办医、无证行医等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清理整顿医疗市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大对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学会运用卫生法规保护自己的权益,使医务人员能够自觉守法。二、认真贯彻执行《白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起,不再审批拟新增的社会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对新建的企业(厂、矿、公司)卫生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省卫生厅制定下发的有关规定和《白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办理。三、清理整顿各级医院的分支机构。按照《白山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规定,严格控制数量。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分支机构要一律取缔。对有证分支机构要认真进行治理整顿,使之达到如下标准:设备、器械、药品、卫材由主体医院统购、统管;房屋由主体医院提供呀办理租凭手续;人员由主体医院派出并实行轮岗,主体医院每年对分支机构人员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技术水平等方面要认真进行一次考核;人员的报酬由主体医院决定;帐目由主体医院派人监管。至1998年10月末,经治理整顿仍达不到规范化要求的分支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四、加强对有证个体诊所规范执业的管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个体诊所在规范执业方面仍存在超出诊疗范围、从业人员不到位、消毒隔离不符合标准、乱收费乱用药等问题。在这次整顿中,各县(市)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管理,严格执行“三统一、十有、一交费”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至1998年10月末仍不达标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五、坚决取缔游医药贩和无证行医。要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游医药贩和无证行医要逐户清理,严格执法,发现一户取缔一户。对屡教不改的“钉子户”,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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