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山市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山市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山市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方案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8]1号
白山政办发[1998]1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山市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地矿局制订的《白山市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白山市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方案(市地矿局1998年1月)自《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第33号)下发以来,全市开展了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广大人民群众对矿产资源的国有意识普遍增强,矿业秩序有所好转。但由于我市非法采矿战线长、分布广、密度大,非法采矿者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形成取缔一批、又恢复一批的局面,个虽地方乱采滥挖煤炭资源的违法现象还相当突出。为进一步搞好我市的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199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建立和维护一个良好的矿业秩序,力争3年内使全市矿业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磁盘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完全走上依法有序的轨道,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标准(一)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经批准依法转让。依法在勘察许可主证和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全部取缔了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越层采矿等现象。(二)按照经批准的勘察计划或采矿计划,科学合理地勘察、开发利有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三)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依法缴纳各种磁盘业税费。(四)遵守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法规,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土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遵守矿山安全法规,实现安全生产。(五)勘察作业范围、矿区范围内保持政党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六)保持政党有序的矿产品流通秩序,依法进行矿产品经营活动。(七)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地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勘察开发活动;能够及时调处各种矿业纠纷,相处违反矿业法规的各类案件。(八)清除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采矿、经营矿产品或者庇护违法开采、经营等行为。三、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的重点重点矿种是:煤、金、硅藻土。重点县(市)、区和矿区是:江源县和八道江区、通化矿务局各矿区;临江和长白县的硅藻土矿区。四、职责分工全市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工作,按照煤炭和其他矿种分工如下:煤炭:由煤炭主管部门牵头、地矿等部门配合,按照煤炭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矿部、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煤办字[1997]第285号文件)执行。其他矿种:由地矿主管部门牵头,工商、公、检、法等部门配合,按照国发[1995]33号文件和地发[1997]47号文件执行。县(市)、区地矿主管部门要随时将情况向市地矿局报告。五、时间和检查验收安排该方案的实施时间为1998年1月至2000年7月。1998年6月末,长白、抚松、靖宇、临江4个县(市)要达到根本好转,八道江要基本接近根本好转,江源地区要达到明显好转。1999年6月末,八道江区达到根本好转,江源县基本达到根本好转。1999年末,全市6个县(市)、区全部达到根本好转。检查验收分四步:第一,1998年7月,对长白、抚松、靖宇、临江4个县(市)进行验收,对其他县(区)检查督促;第二,1999年7月,对八道江区进行验收,对长白、抚松、靖宇、临江4个县(市)进行复查,对江源县进行检查督促;第三,1998年末,对江源县进行验收;第四,2000年下半年,对全市6个县(市)、区全面复查,并作出总结。六、主要措施(一)加强《矿产资源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把握“三五”普法的有利时机,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参加省举办的地矿行政人员、勘察权人、采矿权人培训班,同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大造声势,广设宣传标志,掀起《矿产资源法》宣传高潮,进一步增强全民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充分了解新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及流转制度,增强依法勘察、开采和管理的自觉性,为矿业秩序赖顿和维护工作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二)加强矿管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地矿主管部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地矿机构建设,使其能够独立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要从实际出发,充实和完备专业技术干部,搞好骨干人员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做到知法懂法、执法守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三)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按照《地质矿产部关于深入开展矿产品运销五一节监督管理的通知》(地以[1996]113号)精神,制定本地区《矿产品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禁止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非法采出的矿产品流通,制止和取缔非法经营、运销矿产品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搞好综合治理。公、检、法和有关矿业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作战,依法坚持取缔无证开采,对不依法纳费、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破坏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不遵守矿山安全、向非法小矿提供水、电、火工材料和设备等非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把依法治矿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建立一个良好的矿区生产、生活秩序。制定本区的矿业开发规划,对当前的办矿单位及法人作全面的资质审查。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保护的原则,制定本区的矿业开发规划,要适度控制数量、提高规模、彻底改变井挨井、矿挨矿、“独眼井等现象;清理挂靠办矿,对支持非法开矿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对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干部违法参与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取缔或作出妥善处理;对庇护违法开采、经营行为要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惩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加强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市)、区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要建立上下联系和工作联系制度,经营开展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确定个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乡二级政府要订立目标责任状,一级对一级负责并将矿业秩序的好坏作为考核主管领导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监督,通过人大、政协的监督和检查,推动矿业秩序整顿工作的开展。(五)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每季度要将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情况及上级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向市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矿局)汇报一次。市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每年至少一次对重点县(市)、区进行检查。(六)各县(市)、区一定要把整顿和维护矿业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当作发展和振兴地方经济的大事来抓,认真组织落实,使矿业秩序到本世纪末达到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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