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市政办函〔2006〕119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
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我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现就我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在全市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对于推进我市加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首先,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对我市实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推动和补充,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形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而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障,促进我市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其次,认真做好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在职工群众中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有利于大力提倡社会互助,营造和谐氛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精神,构筑全市广大职工互助互济共同抵御各种风险的坚实屏障。第三,维护职工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开展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有效载体。做好职工互助保障工作,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特别是维护好困难职工群体利益,保护弱者、扶危济困,减少不和谐因素和化解矛盾,促进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为实现“三年总量翻番”做出积极贡献。
二、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基本途径和方法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其目的在于使职工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通过参加工会实施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经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的20%,由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办事机构按其额度的70%支付保障金,最大限度地减轻职工医疗负担,解除医疗费用高、群众看病贵给职工带来的后顾之忧,特别是缓解长期患病住院职工的生活困难。
我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主要依托各级工会来组织和推动,具体业务由全国总工会领导下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市总工会设立的吉林办事处承办。开展职工互助保障工作以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前提条件,因此,工会要积极配合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全面推动企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起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三、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政策性、业务性比较强,涉及面比较广,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工作措施和要求,使这项工作规范运作,深入扎实地开展起来。
(一)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站在服务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对于我市振兴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把开展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部署,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具体,使广大职工积极投入到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来。
(二)各级工会要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认真学习和研究有关政策和业务知识,规范业务办理程序,实行服务承诺和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让职工群众满意。要加强队伍建设,根据需要调整和充实人员力量。各级工会要坚持面向基层、服务职工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加强工作调查研究,搞好宣传和指导,推动这项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三)各级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提供有关政策和法律支持,各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要密切配合工会做好这项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准确数据和相关材料,为工会开展这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各单位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要用好国家及省市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多渠道筹措互助保障资金,其资金来源可从单位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的结余经费、职工个人交费等渠道筹措。要做好职工群众宣传和引导工作,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使广大职工群众自觉地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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