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松原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上未达环保标准医院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松原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上未达环保标准医院实施限期治理的决定

松政发〔200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防治医疗废水、垃圾污染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市政府决定对

松原市宁江区中医院等8家医疗废水、垃圾未达标的医院实施限

期治理,期限为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届时,市政府

委托市环保局进行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医院,市政府

将依法进行停业整顿。

附件:限期治理医院名单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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