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8-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发〔1998〕69号

关于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跨世纪的改革和发展的目标,现就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一九九九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的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组织人员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研论证,确定本部门在一九九九年需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的项目,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上报。

各县(市)、区要以市政府名义颁布行政规章的,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填报计划。

二、确定一九九九年行政规章制定项目,要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为中心,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实现经济发展战略为出发点,围绕推进“三个战役一个工程”、改善投资软环境和长春市“九五”计划确定的目标,把重点放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培育主导产业,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加大结构调整,扭亏增盈力度方面;放在对外开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方面;放在搞好再就业工程,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方面;放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方面;放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承载功能、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方面;放在搞好社会综合治理、稳定社会,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方面。

三、报送计划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好《长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填报表》(附后),然后径送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后楼四楼,联系人:王建远关连康电话:8969975内线30633062)。

报送的期限为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前。

四、市政府法制局将根据各部门填报的项目,拟制长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下达。凡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市政府在一九九九年度内一律不予受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行政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填报表

单位:(公章)填表时间年月日负责人:(签字)

序号

行政规章名称

起草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拟报送时间

备注

注:1、报送项目时,只送此表即可,此表可以复印。

2、报送此表需有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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