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2006]2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及对象免费
介绍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成功就业,持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二、补贴标准
(一)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的人员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元/人.次。
(二)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的人员灵活就业,与用人单位签定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补贴标准为30元/人.次。
(三)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上述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元/人.次。
(四)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一年内同一人只可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宁政发[2006]76号文件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七类人员。
三、申报核拨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在季度终了后向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
2、免费推荐就业人员花名册;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6、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7、银行基本帐户。
(二)初审区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负责对职业介绍机构和个人资质、条件的认定以及申报材料的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汇总后送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从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按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2006]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与监督职业介绍机构申领补贴时要实事求是,据实申报,并建立、健全台帐;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将定期联合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单位的申领资格,追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原十区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六、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原宁劳社办[2003]24号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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