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南京市财政局 江苏省南京市卫生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体现社会公平,维护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7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流动就业人员可按照本意见精神转移接续本人的医疗保险关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流动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三、流动就业人员在我市各类单位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医保。其他流动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也可到居住地的街道、社区凭其户籍地参保(合)证明、本地就业证明、暂住证参加我市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就业人员不享受我市财政补助。

四、参加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同时,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在异地参保的年限符合规定的,经确认后累计计算。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和在省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人员,可以单独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补缴后视同连续参保,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自缴费到帐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流动就业人员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如符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享受待遇条件,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未能在我市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医疗保险关系应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七、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应及时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关系,并补缴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费用,缴费到帐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在原参保地参加的居民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符合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因流动就业到我市参加新农合,我市新农合医疗经办机构要做好人员的参保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八、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要开辟专门窗口,指定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合)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转移等业务,及时记录更新参保(合)人员缴费和转移信息,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要在经办场所置放经办指南、各地行政区划代码表等资料,以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要明确经办人员责任,认真核对参保凭证信息,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保管相关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经办机构间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洽工作,设置专门的电话和传真,确保工作时间电话畅通,有人接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具体经办流程参照《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办理。新农合经办流程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局

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定西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办关于近期政务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