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征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征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企业:

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征缴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2006年8月)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工作,更好地解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委办发〔2002〕4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的征缴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未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的缴纳。未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按年缴纳,人数按照上年底离休干部的实际人数进行核定,2006年度的缴费标准仍按每人12000元执行,今年10月1日起征。以后年度的缴费标准经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商定后适当递增,并于当年3月初向有关单位发布,同月开始征收。未改制企业愿意一次性缴纳10年费用的,可根据市委老干部局有关文件规定,仍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标准缴纳。

二、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的缴纳。本文下发后改制的企业,按改制时经市委老干部局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及医药费提留标准,原则上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须在改制时向市委老干部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从改制批准年度算起)不超过3年。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03〕60号)下发后改制的企业,按改制时经市委老干部局核定的人数及医药费提留标准,其医药费未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的,本文下达后,须与市委老干部局签订分期缴纳协议,期限(从本年度算起)不超过2年。宁委办发〔2003〕60号文件下发前改制的企业,其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按照宁委办发〔2003〕60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加大对以往年度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的清欠力度。市委老干部局和市财政局对拖欠经费进行审核并由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确认后,从今年10月1日起一并征收。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的征收工作由市地税局负责。市委老干部局根据上年底核定的未改制企业离休干部人数统计报表及与改制企业签订的分期缴纳协议,次年初向各有关单位发出征收预告通知,告知缴费人数、标准及数额。各单位在收到预告通知后如有异议,须在15天内向市委老干部局申请复核。市地税局按照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的复核后的各有关单位应缴纳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经费数据进行征收。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缴费资金存入本单位缴税(费)帐户,并到地税主管机关征收大厅或通过市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提出缴费申请,主动配合市地税局做好征收工作。

五、市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缴纳医药费统筹经费作为保障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正常运转的大事抓好,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企业领导当年不得评优,并于次年初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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