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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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泰政办发〔2005〕127号
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的《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意见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2005年8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要求,为扎实推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特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固体废物实施集中安全处置。
二、医疗固体废物由有处置资质的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施集中安全处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市卫生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泰卫防[2004]58号)要求,将医疗固体废物交由有处置资质的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施处置,不得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自行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倒卖医疗固体废物,禁止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固体废物,禁止将医疗固体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三、医疗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医疗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泰价费[2005]17号)执行。有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病房按实际使用床位数计收,标准为1.80元/床日;门诊按实际就诊人次的50%计收,标准为0.10元/人次。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其实际产生的医疗固体废物重量计收,标准为4.50元/公斤。
四、政府举办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市财政按2004年计算应付费用的50%定额补助,其余由医疗卫生机构负担;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由各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各市(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用分担可参照市级办法执行。
五、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与医疗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签订集中处置服务协议,并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每季度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经市或市(区)环保和卫生部门审核后,向市或市(区)财政申请领取财政负担的部分费用,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部分费用由医疗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直接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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