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府办发〔2007〕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

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

根据《扬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2010年)》、《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卫生资源分布状况,从满足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出发,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是扬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市区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划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守本规划的规定。

第二条规划目的、范围和期限

目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秩序,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范围:本规划涉及的医疗卫生资源为全市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兴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卫生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医疗卫生资源。

期限:2005年为规划基准年;近期:至2010年;中期:至2015年;远期:至2020年。

第三条规划原则

1、协调发展的原则。以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正确处理控制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2、资源整合的原则。以需求为依据,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医疗需求,对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合理配置,不再以扩大医院规模的方式扩大服务,积极引导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城市和农村社区。

3、统一规划的原则。扬州市域内所有医疗卫生资源必须依法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共享资源;积极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机构布局、规模和功能。

4、政府主导的原则。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按规划要求投资办医,合理发展非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149号令);

(2)《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政府令);

(3)《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年卫生部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十七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十三号令);

(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第308号令);

(7)《国务院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

(8)《江苏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苏计社会发[2001]948号);

(9)《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11月24日市人大五届五次常委会通过);

2、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1)居民患病情况:2005年全市传染病发病率为210.79/10万,以此推算全市传染病年发病人数在1万人左右,市第三人民医院目前年收治传染病人在2000人次左右;传染病发病率较高的前三位是肺结核、肝炎、淋病。最近的卫生服务需求调查发现,全市居民慢性病患病率为151.1‰,其中城市239.6‰、农村120.5‰,并呈逐步上升趋势,据此推算全市慢性病患病人数为65万人左右,其中城市病人为23万人,农村为42万人,每10人中有1.4人患有医生明确诊断的慢性病。

(2)居民医疗需求情况:根据2003年全国卫生服务需求调查抽样结果,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43.0‰(城市为153.2‰,农村为139.5‰);患者中去医疗机构就诊的占51.1%,自我医疗占35.7%,未采取任何措施的占13.1%;患者未就诊比例为48.9%(城市为57.0%、农村为45.8%);居民年住院率为3.6%(城市为4.2%,农村为3.4%),应住院而未住院比例为29.6%(城市为27.8%,农村为30.3%)。由此测算全市年患病人次为1700万左右,居民对医疗服务的利用不足,医疗保健服务的潜在需求仍然比较大,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是满足上述需求的最基本方式。

3、医疗服务资源配置状况

(1)2005年末,全市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床位数为2.58张(全省2.56),其中,扬州市区为4.58张。全市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为66.9%(全省70.85%),其中:医院81.72%(全省83.46%),卫生院38.7%(全省42.06%)。

(2)2005年末,全市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卫技人员数为3.46人(全省3.55)(其中执业医生1.53人、注册护士1.04人),扬州市区为4.48人(其中执业医生1.82人、注册护士1.63人)。

(3)城市医疗资源相对比较集中,老城区医疗机构过于密集,布局不够合理。

第五条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达到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明确、城乡基本医疗服务网络健全。至2020年,建立起与人民群众医疗需求相适应、比较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公平性提高,城乡居民普遍享有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

全市每千人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近期为2.8张;中期为2.8-3张;远期为3-4张;每千人拥有卫技人员数:近期为3.53人(其中执业医生1.55人、注册护士1.2人);中期为3.6-4人(其中执业医生1.57-2人、注册护士1.2-2人);远期为4-5人(其中执业医生2-2.5人、注册护士2-3人)。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

第六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框架

根据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公平可及的要求,建立适应卫生服务需求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城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以城市医院为龙头,二级以上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其他具有社区特色的专业服务机构为补充。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由县(市)乡两级组成,以县级医疗机构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基础,建成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以乡带村,形成农村新的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第七条综合和专科医院设置

1、空间布局与设置规模

扬州市区:分为主城区和农村社区。按照扬州城市总体规划,主城区分为12个分区,医疗机构布局按照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分区配置。

为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扬州市区主城区范围内不再新设规模在200床以下的综合医院。

(1)扬州市老城区(东至古运河、西至二道河、北至北护城河、南至古运河,约5.1平方公里,人口约11万):此分区为城市规划控制区,现有医疗机构比较密集。规划期内,主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不再增设其他类型的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机构总体规模不再扩大,并鼓励该区域内现有医疗机构外迁,其中,二级以下综合医院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鼓励现有医院通过资源整合、结构调整、形成学科和规模优势。

(2)城市西部分区(东至二道河、北至沿山河、扬冶路一线、南至江阳路、西至润扬大桥北接线,约32.9平方公里,人口约22万):此分区范围内已设医院7所,已批准在建三级医院1所和二级医院1所,医疗机构较为密集。现有医院予以保留或重组,规划期内,主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不再增设新的医院。

(3)城市东部分区(东至大运河,北、西至古运河,南自南绕城线,约23.3平方公里,人口约12万):此分区范围内已设医院9所,医疗机构较为密集。现有医院予以保留或重组,主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其中,二级以下综合医院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不再增设新的医院。

(4)城市河东分区(东至廖家沟,西至大运河,南至大众港,北至茱萸湾,约22.4平方公里,人口约5万):此分区规划为城市东扩区域,现有一级医院2所。现有一级医院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随着居住人口的增加,可迁建1所二级医院。

(5)城市东北分区(东、南至古运河与北护城河一线,北至宁启铁路线,西至扬菱路,约15.5平方公里,人口约7万):此分区现有医院3所。现有医院予以保留或重组,重点建设扬州市慈济医院,适当扩大慈济医院规模,现有一级医院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不再增设新的医院。

(6)城市西北分区(北至西北绕城一线,南至沿山河、扬冶路一线,东至槐沙河、扬子江北路一线,西至西北绕城公路,约25.5平方公里,人口约6万):此分区现有一级医院1所。现有一级医院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可在西湖镇或工业园区迁建或增设1所二级医院。

(7)城市东南、西南分区(东至大运河,北至江阳路、南绕城线,西至古运河、润扬大桥北接线,南至仪扬河、扬子津风景区,约40.7平方公里,人口约6万):此分区现有乡镇卫生院2所。现有一级医疗机构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可在东南、西南分区中心区域迁建或增设1所二级医院。

(8)瓜州、港口分区(东至大运河,西至润扬大桥北接线,南至长江,北至施河公路,约59.4平方公里,人口约5万):此分区现有乡镇卫生院3所。现有一级医疗机构予以保留或重组,扩大社区卫生服务功能,随着港口分区的设立,居住人口的增加,可迁建或扩建1所二级医院。

(9)蜀冈—瘦西湖分区和扬子津分区为生态旅游区,不设置医院,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现有医疗机构逐步迁出。市传染病医院迁出蜀岗——瘦西湖分区。

各县(市)城区:主要满足居民需求,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城区内原则上不再增设200张床位以上医院。现有医院予以保留或重组,根据需求,在新建城区、开发区等人口密集区迁建或设立规模适宜的综合或专科医院。

根据扬州市城镇发展规划,至2020年,全市将形成1个特大城市(城市组群),2个中等城市,约15个小城市(镇)。随着全市重点城镇的发展,依据需求,通过改造或重组,在重点城镇设立规模适宜的综合或专科医院。

2、专业结构与设置要求

(1)鼓励兴办口腔医学、心理卫生、医疗美容、康复、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

(2)严格控制传染病诊疗机构。全市设置1所传染病医院,集传染病、职业病防治为一体,并成为全市传染病职业病防治的医疗、教学、科研中心;同时承担各种传染病收治和控制工作;市区范围内其他医院不得设置传染病床位;各县(市)可在综合医院附设传染病分院或病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应按规定设置肠道门诊。

(3)严格控制产科设置。为优化产科资源,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市区产科床位配置数量和需求状况,实行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市区范围内一、二级医疗机构不再增设产科;各医疗机构的产科设置审批、服务职能和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扬州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标准要求,每年接产数不低于50例。已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不符合上述设置要求的将逐步取消其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各县(市)区乡(镇)区域,可在建制乡镇卫生院设置产科(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对个别人口较多或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乡镇,也可考虑增设,但必须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严格控制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含妇产医院)的设置。市、县(市)和户藉人口50万以上的区分别建立1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依法为妇女儿童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计划生育等妇幼卫生服务,适当开展与妇幼保健密切相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有计划、有步骤地构建以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为社区居民提供专项服务的护理院(站)、门诊部(诊所)、对内服务的企事业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近期,基本完成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中期,全面完成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提升内涵,完善六位一体服务功能。

农村:中心镇和建制镇的卫生院改建成为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应逐步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站,按3—5千人左右建立一个,实行乡(镇)村一体化管理。

城市:根据《扬州市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第九条门诊部、所、室等机构设置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保健站(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与其服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除急诊、抢救外,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城区医疗机构要合理布局,按核准地点开设,相同服务项目的诊所,相距不得低于500米。

已设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自然村不再设置个人诊所。

第十条急救医疗服务机构设置

进一步加快我市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应急救治能力,扬州市急救中心整体易地新建。由市急救中心及市级医疗机构组成一级院前急救服务网络,县(市)、乡(镇)医疗机构组成二级院前急救服务网络,共同承担区域内医疗救护任务。

第三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设置行政许可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认真做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扬州市区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成立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市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扬州市区范围内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设置审批统一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确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并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申请受理和设置审批。

重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设置,实行部门会办制度,由卫生、发改委、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联合审批。

第十三条审批办理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按辖区由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受理,并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窗口公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法律、法规,申办程序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要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凡新设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点,均应在其选址处进行公示,主动听取利益关系人意见。需要听证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依法进行。

第四章实施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行业管理。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转发〈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扬政发[1997]310号),统一协调全市医疗机构建设和发展。依据《条例》有关规定,整顿现有医疗机构,遏制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在规划原则指导下,合理配置城市、农村医疗机构布局和发展规模,确保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各级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要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控制建设规模,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强化内涵建设,走内涵发展道路;要以社会需求为依据,针对区域内人群的主要卫生问题,转变服务观念和服务方式,调整服务结构,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对现有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性调整,能通过社区卫生服务解决的问题,不再通过增设医疗机构解决。各级医疗机构应依据自身的职责和功能,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深化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适当分离,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

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控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放开特需医疗服务价格。

第十八条完善政府投入机制。增加财政投入,卫生事业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其增幅不低于同期同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产品的方式,切实解决特困人群、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对社区卫生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科研教育实行定额补助。以项目拨款的投入方式,着重扶持重点专科建设。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着力改善农村卫生服务。

多渠道筹集卫生资金,形成政府投入、贴息贷款、单位自筹、社会投资等多元化投融资格局。

第十九条其他配套措施

1、各地政府在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设置,按现代化医院建设标准和要求,充分留出建设用地和发展空间,并配以相应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

3、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立,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由政府举办一个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立可通过资源整合,利用调剂集体企业、学校、办公用房的办法,开办社区卫生服务。

4、各级政府在培养、引进人才方面切实提供优惠政策,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变化、区划调整和医疗需求等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停止实施《扬州市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2—2010年)》。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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