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发〔2006〕1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同时,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十一五”时期,全市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每年6万人。培训下岗失业人员5万人,每年1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0万人,每年4万人。要在两年内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体制转轨遗留的67万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做好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在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8%以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项目建设,扩大就业规模。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确立项目带动就业的工作思路,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带动就业的效应,把扩大就业摆在重要位置,加大对就业再就业有较强带动作用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对就业再就业拉动作用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优先审批和备案,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2、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要把发展个体、私营、外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和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作为开发就业岗位的重点。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前提下,对有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社保补贴、强化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增强吸纳就业能力,确保就业渠道的相对稳定。通过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全市每年开发就业岗位2万个以上。

3、大力发展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增加就业岗位的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拓展商贸流通、餐饮和运输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大力发展商贸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保健、体育运动、教育培训、旅游和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全市通过发展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每年新增就业岗位3万个以上。

4、鼓励劳动者自主择业、灵活就业。要加强就业再就业形势和政策的宣传,促进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树立市场就业意识,要把从事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派遣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工作等多种灵活就业形式作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新成长劳动力新的就业增长点。通过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政策,提高就业的稳定性。

5、鼓励、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主辅分离、破产重组过程中利用有效资产安置富余职工。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主辅分离、破产重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原企业和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且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6、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是推动工业化进而带动城市化的过程。要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大力发展劳务产业、创造劳务品牌,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全市每年要有组织的劳务输出5万人以上。要改善农民工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享受与城镇就业同等待遇。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和参加普惠制培训。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治安管理等服务;不准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进行乱收费,按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体系。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和发放和管理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已经稳定就业和再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出租、转让、伪造和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2、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三年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费、登记费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省评信用社区信用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要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为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承担25%,省财政承担15%,市财政承担10%)。

(3)积极推进信用社区建设。按照《辽宁省改善金融生态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信用社区内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5万元。

对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具备一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直至取消反担保。各级商业银行在开办贷款业务时,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的便利服务。

3、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暂定3年(到期后按国务院有关文件执行,以下同)。对2005年底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对上述企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单独列出,并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机构按季向财政部门出具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补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

(1)就业援助对象主要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对上述人员要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2)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的岗位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其中:市政府补助50%,县(市)区政府补助50%。

(3)2005年底前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仍按葫委发〔200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从2006年起,政府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市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县(区)政府给予50%的补贴。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市政府补贴50%,县(市)区政府补贴50%。从2006年起,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对2007年底前,“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量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暂定3年。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或续保,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缴费比例为20%。各级财政按所缴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医疗保险原则上参加大病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各级财政部门按上年度市社平工资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年度已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5、各县(市)区要按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省直企业、市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

四、改进就业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1、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与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大中专毕业生和复员退役军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相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城市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或建立专门的服务场所,免费向农民工开放,积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全市所有乡镇都要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并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本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划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继续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

3、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全面提高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能力。2006年底前,市本级要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市内城区要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县要达500平方米以上,街道(乡镇)社区要有固定的就业服务场所。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统一工作制度、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识,提升服务水平。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全面实行政策和业务培训、考核,2007年底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要全部实现持证上岗。要切实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人员工资和办公经费,并足额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4、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推进省、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逐步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实现数据集中、服务下延、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一点登陆、全省查询。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5、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2006年要完成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所有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证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办公经费,要将劳动保障协理员(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逐年提高他们的工资水平。

五、全面实施普惠制培训,切实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

1、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凡我市城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城镇新成长劳动力中的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都可以参加普惠制免费培训。2006至2008年,全市完成培训城镇离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失业人员5万人,进城务工农民培训4万人。

2、整合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搭建普惠制就业培训平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打破行业和地区、所有制界限,整合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形成全市普惠制就业培训大格局。渤船重工技工学校、锦化(化工)集团技工学校、锌厂技工学校、市技工学校、辽西机械技工学校已加入全省10个技术工人培训集团。现开设的焊工、数控、车工、钳工、电子、汽修6个培训专业(工种),要继续扩大办学和招生规模。要以现有9所技工学校、12所中等职业学校和4所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为依托,建设40—60个就业培训基地,作为普惠制培训的载体,面向社会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培训。实施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资质认定,并报省普惠制办公室备案。

3、创新培训机制,实施分类培训。各类就业培训基地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培训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要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注重培育培训品牌,着力提高培训质量。要结合各类学员年龄、技能水平、文化水平和求职意愿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培训形式。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夜校制培训、定单式培训,实行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也可以采取就业培训基地与企业联合办学的形式开展就业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化教育、互联网,开展远程就业培训工作。

4、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根据农村劳动者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带技能转移。充分利用电视远程培训等手段,将技能知识和就业信息送到农户。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培训项目。

5、加大就业培训资金投入,鼓励培训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普惠制培训条件的人员,根据培训的专业工种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就业培训补贴。一般专业工种的就业培训,每课时每人补贴15至3元(一类培训每人每课时3元;二类培训每人每课时2元;三类培训每人每课时15元);对装备制造业急需的数控机床操作与维修、加工中心操作工、车工、钳工、铣工、焊工、机电一体化维修、电子仪器装配、汽车修理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5元;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课时8元;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每培训一名给予不低于260元的一次性补贴。

6、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凡是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准入工种,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从2006年起,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考核指标之一,鉴定合格率达不到60%的,视为普惠制就业培训质量不合格。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的城市低保户、零就业家庭成员和“4050”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实际收取鉴定费标准的100%给予补助。

六、积极扶持创业带头人,健康开展全民创业活动

1、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2、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创业者提供具有实用性、开发性和投资风险小、见效快的创业项目。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补助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3、加大财政对开展创业培训的资金补助力度。对开展创业培训的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资料,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

4、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三年内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纳入省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省财政承担补助资金的70%。

七、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

1、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地区、困难行业,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加强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2、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要认真拟定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职工安置方案、再就业措施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制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让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妥善处理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后遗留问题。

3、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用人单位一次性裁减人员100人以上或超过总数10%以上以及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配偶、子女同时被裁减的,要事前将裁员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4、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的分割,严格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坚决禁止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八、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1、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探索实行低保渐退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互相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2、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作用,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3、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要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九、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1、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要把新增就业人数和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认真分解落实,创造性地推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工作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将把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定期通报指标完成情况。对完不成年度就业再就业任务的单位,在达标、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市和各县(市)区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市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资金继续给予补助,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和创业推荐项目及开展就业再就业重大活动的补贴。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用于提高普惠制培训能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项支出资金。要保证就业再就业资金足额及时到位,确保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工作,对于挪用、挤占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3、发挥各民主党派等组织作用,全社会齐抓共管。各地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对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给予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4、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全市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集中宣传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市和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公共宣传资源,按照每县(区)不少于10块的标准,在公共场所设立就业政策宣传板块,将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主要就业政策向市民进行宣传;市内各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设就业政策宣传专题栏目,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各街道(乡镇)社区发布栏要张贴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就业扶持政策,并向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政策宣传单,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熟悉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通过再就业政策的扶持促进就业再就业。

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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